訂金收授與變更
為確保雙方權益,凡訂房皆需收取訂金(包含餐飲),平、旺日定義收取總消費額3成(需在訂房確認後20天內),假日定義收取總消費額5成(需在訂房確認後14天內)。
距住房日不到一個月之預定,需於預定3天內繳付訂金,未依期限內繳交訂金,飯店有權取消其預定。
預定於7(含)天前做最後確認,飯店有權不接受日期之變更;若遇房間數量減少,比例將以總訂量1成為上限,且需達原訂金額90%最低保證消費,七天內不接受任何狀況變更。
會確保雙方權益,請於Check-Out離館前付清金額款項。
訂房延期及取消政策
a.取消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到達者,得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。
b.取消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到達者,得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。
c.取消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,得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。
d.取消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,得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。
e.取消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,得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。
f.取消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一日前到達者,得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。
g.取消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恕不退還已付全部定金。
h.當日不接受退房退餐,如欲更改房型、房數、訂餐或延期請於一週前通知。